1886年,可口可樂在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誕生,自此便與社會發展相互交融,激發創新靈感。現在,它每天為全球的人們帶來怡神暢快的美妙感受。 目前為全球最大的飲料廠商,但是做為可口可樂的供應商一定要通過可口可樂的這審核,供應商包括原材料添加劑、瓶蓋、瓶身還包括可口可樂員工的服裝、帽子以及其贈品。
下表對聯合國全球契約中的每個勞工標準和可口可樂《供應商指導原則》 和要求進行了比較:
類別 | 聯合國全球契約 | 《供應商指導原則》 原則 | 要求 |
童工 | 有效取締童工。 | 禁止童工, 遵守適用 的法律法規之最小年 齡規定。 | 供應商必須遵循所有 適用的當地和國家的 童工法。 |
被迫勞工 | 消除任何形式的被迫 勞工和強制勞工。 | 禁止任何形式的被迫 勞工,包括監獄勞 工、契約勞工、抵債 勞工、軍事勞工和奴 隸勞工。 | 供應商不得使用被迫 勞工、抵債勞工、監 獄勞工、軍事勞工或 強制勞工。 |
自由結社與集體談 判 | 支持自由結社, 確認 集體談判權利。 | 尊重員工參加、組建 或者不參加工會的權 力, 而無需擔心受到 報復、 威脅或騷擾。 代表員工的合法承認 的工會應與其自由選 舉出來的代表建立建 設性對話, 并與這些 代表進行善意談判。 | 供應商必須遵循所有 適用的當地和國家有 關自由結社和集體談 判的法律。 |
歧視和騷擾 | 消除就業和職業歧 視。 | 維持沒有歧視、 身體 或語言騷擾的工作場 所。招聘、雇用、安 置、培訓、薪酬和晉 升的基礎應取決于員 工的資格、績效、技 能和經驗。 | 供應商必須遵循所有 適用的當地和國家的 反歧視法 |
《供應商指導原則》是可口可樂公司成長宣言中的關鍵部分, 致力于讓可口可樂公司成為全
世界最受尊重的公司。 2006 年,可口可樂公司簽訂聯合國全球契約 (the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該契約致力于根據可口可樂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貪腐等領域廣泛接受的原則,
來制定公司開展業務營運和擬定策略的框架。 《供應商指導原則》以該契約中的勞工標準條
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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