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I驗廠就是客戶或客戶委托公證行對其所批準生產或準備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的廠家所進行的檢查與驗收,以確保他們的合作伙伴符合他們的“行為準則”。查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證件數據、管理模式、社會責任、產品質量、反恐安全措施以及作業場所、生產設施、消防設備、生活設施、環境衛生、廠房建設、飲食娛樂等各方面。
零售商和采購公司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解決童工。 當他們找到它,它是非常重要的有關兒童保護的利益。
在世界范圍內,大約有211萬兒童歲以下的15個工作。 童工是廣泛分布在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區,雖然也有大約250萬兒童在發達經濟體中。 亞洲最大的童工人數,占世界總量的60%。
在印度,一個世界上增長最快的經濟體,聯合國估計,童工貢獻20%的國民生產總值(GDP)。 政府已經禁止童工,但印度官方估計,即使是最低的兒童從事危險的職業,站在12600000,仍然有在世界14歲以下的童工人數最多的。
孩子們可以發現在許多以出口為導向的行業,包括服裝和鞋類,玻璃制造,皮革鞣制,采石場,寶石。 許多無法接受的長時間工作,經常在不安全的條件,或以最小尊重他們的權利。
他們的勞動,補充他們的家庭收入微薄,起著關鍵的作用。 童工的高患病率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債務負擔,這迫使家庭送他們的孩子去工作。 低識字率,進一步使問題復雜化。
(資料來源: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印度2001年人口普查)
為什么兒童工作
缺乏成人體面的工作。
大型家庭需要各種收入來養活自己的成員。
農業工作支付的商品數量回升。 這將有利于家庭帶來更多的孩子到現場幫助收集養殖商品。
這是更便宜,支付一小的孩子,因為他們不太可能抱怨比成人。 貧困家庭買不起,送他們的孩子上學。
世界各地的許多家庭不熟悉他們的子女的權利,并認為是可以接受的,送孩子去工作。
家屬認為學校將不利于兒童的生存
民工子女不居住在同一個地方足夠長的時間去上學,而不是他們的工作與他們的父母在。
檢測童工的挑戰
在解決童工零售商面臨的主要挑戰是如何檢測是否存在擺在首位。 這種情況的原因包括:
童工現象確實存在,它往往是在分包設施或進一步下降,這是很難檢測到零售商和他們的商業影響力,改善條件較弱的供應鏈
在許多社會中,人們可能不知道他們的確切年齡 - 出生日期并不總是正式記錄
由于用人單位往往知道公司核數師將尋找童工,他們往往善于隱藏的問題 - 例如,讓孩子回家時,他們知道核數師來
童工本身可能也想保護他們的工作 - 如使用假身份證的做法并不少見。
我們的會員來檢測童工開展巡查工作場所時,采用的策略包括尋找出為空工作場所實地考察期間,檢查生產記錄,對工人的官方數字,以及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針對童工
如果一家公司發現,在其產品涉及兒童的,我們希望他們迅速采取行動,以保護孩子們的利益,并確保他們的迫切從工作過渡到優質教育。 在實現這一目標所面臨的挑戰可能是顯著的。 例如,簡單的要求,讓孩子們送回家,可能意味著失去整個家庭收入的唯一來源。 地方教育經費可能會很差或負擔不起 - 的確,這可能是為什么孩子沒有上學的原因之一。
該公司也應該尋求從供應商擔心這將結束招募兒童和努力,完全符合ETI基本守則的承諾。
我們認識到,一些問題需要時間來解決。 如果供應商未能作出足夠商定的糾正行動計劃的進展情況,或重新引入了嚴重的工人福利方面的問題,公司應考慮終止與該供應商的業務。 相反,如果供應商所采用的孩子,但正在采取必要的步驟來解決這個問題,公司應繼續與他們做生意。
改變的跡象
在2006年底,我們公布的調查結果的影響ETI成員的道德貿易活動的一個主要考核。 蘇塞克斯發展研究所發現,在ETI成員供應點的兒童和青年工人的就業率下降。
ETI成員也取得進展,使工作場所更安全,鼓勵供應商支付工人的法定權益,并減少過度加班的人有工作。 然而,我們還沒有看到的一些關鍵領域,包括保護工人的權利組織起來,集體談判與管理上取得實質性進展。
常問問題
童工是以往任何時候都可以接受的嗎?
童工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1999)兒童(1989年)和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權利的聯合國公約“明確區分童工,它指的是有害的工作形式,否認孩子的機會,以滿足他們的其他權利,如教育和兒童工作,這是不太可能損害教育的機會。 這樣的工作可能包括兒童與他們的父母幫助
孩子是什么?
勞工組織和ETI基本守則 ,一個孩子是任何年齡超過15歲的人,除非當地的最低年齡的法律規定了更高的工作年齡或強制教育,在這種情況下,較高的年齡應適用。 但是,如果當地的最低年齡的法律設定在14歲,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的發展中國家例外情況下,將適用。
ETI基本守則說什么?
ETI基本守則“第4條規定如下:
4。 不得使用童工
4.1應不招募新的童工。
4.2公司應制定或參與和貢獻的政策和方案提供的過渡發現的任何兒童被執行童工,使他或她出席,并保持在素質教育中,直到不再是個孩子,“孩子”和“童工“的定義在附錄中。
4.3兒童和18歲以下青少年不得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采用。
4.4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相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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