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S全球回收標準認證跟新標準4.1比老標準4.0完善了什么?
A部分–社會要求
A1–社會政策
A2–社會要求
B部分-化學要求
B1–GRS化學品管理
B2.1固有問題物質
用于加工GRS產品的任何化學品不得含有歐洲法規(EC)第1907/2006號——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REACH)中第57條所述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包含在法規附件14中。
C部分–環境要求
C1-環境管理體系
C2–環境要求
C2.2用水
a認證組織應監督并遵守與用水相關的所有法律規定。
b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用水量的測量和記錄保存。
d認證組織應制定并滿足用水改善目標,并且每年審查進展情況。
C2.3廢水/污水
a認證組織應監測和遵守廢水/污水的相關法律規定,并保留相應的記錄。
b應保持相關的最新許可證,并遵守合規性。
c應制定排水計劃,對廢水流向和排放點有大致的了解。
d應鑒定污染物和廢水質量參數(附錄4中列出)及其流向。
e應設有一個系統,以確保廢水在場外進行適當的處理,從而在進入水流之前滿足最低要求,見附錄D。當國家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該制度還應確保污泥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處置。測試報告應提供給認證機構,并符合以下要求。
i.報告不得超過6個月。
ii.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測試指南使用設備執行。
iii.報告應涵蓋所有法律要求和附錄D中規定的要求。
f如果公司選擇在場外設施處理廢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i.離開場外設施的水在進入水流之前應滿足最低要求,當國家和地方的要求更嚴格時,該限制值取代附錄D所列的要求。
ii.該設施應具有足夠的能力,滿足處理認證組織產生的廢水量。
D部分-基本信息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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