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回收標準GRS認證對童工的要求
受認證的單位應符合:
1.全國最低就業年齡;
2.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
3.另有例外的規定的:
不得雇用15歲以下的人員。如果當地的最低年齡的法律定為14歲,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第138號公約發展中國家例外,這種低年齡均可申請。
4.受認證的單位不得利用任何方式招收童工。如果發現使用童工直接或間接工作的獲證組織,后者應尋求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來使兒童的最佳利益放在第一位。
5.受認證的單位不得在夜間雇用未滿18歲的年輕工人工作;或在影響健康、安全、道德的完整性條件下,和傷害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情況下雇用未滿18歲的年輕工人工作。
6.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
7.工人有權加入或組建屬于自己的工人協會的權利,并實行自己管理。單位不得干擾、阻礙或防止這種合法活動。
8.工人們也有權參加他們自己選擇的工人協會的權利。單位不得干擾,阻礙或禁止這類合法的活動的形成氛圍,敵視工會和工人協會的形成。
9.按照國際勞工標準和法律規定,單位不得妨礙貨代替自由工作者結社和集體談判的自由權利。
按照國際勞工標準,單位不得歧視或以其他方式懲罰工人代表或工會成員,以及他們的會員或附屬于工會,或者他們的合法的工會活動。
10.按照國際勞工標準,單位應給予工人代表進入工作場所,以便開展他們的代表職能。
11.歧視,騷擾和虐待
12.受認證的單位應提供平等機會的招聘、薪酬、培訓升遷機會、解職或退休待遇。
13.受認證的單位不得支持或歧視以下:招聘,錄用,培訓,工作條件,工作分配,工資,福利,促銷,紀律,解雇或退休的性別,年齡,宗教,婚姻狀況,種族,種姓,社會背景,疾病,殘疾,懷孕,種族和國籍,會員在工人組織包括工會,政治面貌,性別取向,或者任何其它個人特征。
14.受認證的單位應尊重對待員工。
15.受認證的單位應立足就業的所有條款和條件而不是個人特征或信仰的基礎去安排員工做有能力做的工作。
16.受認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或容忍任何一種的欺凌、騷擾或虐待,包括生理和心理上的。
17.受認證的單位應建立書面的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