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Levi Strauss & Co.(利惠公司)Levi’s Dockers 和Levi Strauss Signature 產品的工廠中執行《合伙人守則》。利惠鑒于工廠、被許可人、監控人、非政府組織、《合伙人守則》評估人、制造和操作人員、同行及其他人員要求我們對《合伙人守則》的標準、期望值、違約糾正方法進行更具體的指導,故利惠公司制定了本《商務合伙人約定條款指南》。
Levis李維斯驗廠推廣教育程序文件
1.0 目的:
此文件為所有已聘用的青少年實行義務教育外,亦為提高青少年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2.0 范圍:
所有需要接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
3.0 責任:
3.1 行政人事部
- 負責推廣青少年教育計劃。
3.2 總經理、公司代表、經理及員工代表
- 監察推廣青少年教育計劃的有效性。
4.0 定義:
4.1 童工
任何低于十六歲以下的人所從事的勞動。
4.2 青少年工人
任何超過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的工人。
5.0 參考文件:
5.1 義務教育法
6.0 程序:
6.1 本公司有責任承擔已聘用的童工雇員及未受過國家法定的九年義務教育的青少年雇員,所提供足夠青少年教育計劃。
6.2 實施兒童及青少年教育計劃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教育方向,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對兒童及青少年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
6.3 青少年就學期間,人力資源部應避免安排青少年上課時間內進行工作,而且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6.4 青少年工作環境應遠離有潛在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車間。
6.5 對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兒童及青少年,本公司愿意承擔其教育上的費用。
6.6 管理審核會上應對兒童及青少年教育的推廣活動作出復核及監督其有效性。
7.0 記錄:
7.1 上學出勤記錄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