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產Levi Strauss & Co.(利惠公司)Levi’s Dockers 和Levi Strauss Signature 產品的工廠中執行《合伙人守則》。利惠鑒于工廠、被許可人、監控人、非政府組織、《合伙人守則》評估人、制造和操作人員、同行及其他人員要求我們對《合伙人守則》的標準、期望值、違約糾正方法進行更具體的指導,故利惠公司制定了本《商務合伙人約定條款指南》。
Levis李維斯驗廠的懲戒規定程序如下:
1.0 目的:
本程序說明本公司在執行懲戒性措施時, 不可因員工犯錯而對其肉體上的懲罰、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力, 和言語上的凌辱等規定。2.0 范圍:
所有受聘于本公司各職能范圍內的員工
3.0 責任:
3.1 總經理、行政人事部主管
- 制定懲戒制度。
3.2 行政人事部
- 負責執行懲戒性措施。
3.3 公司代表
- 負責監察本公司所采取的懲戒性措施, 必要時向本公司管理層進行溝通。
4.0 定義:
無
5.0 參考文件:
5.1 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5.2 勞動法
5.3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5.4 員工手冊
6.0 程序:
6.1 行政人事部主管應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制定《員工規則》并實施懲戒。《員工規則》由總經理負責批核認可。
6.2 本公司制定的懲戒規定, 絕不能夠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力, 和言語上的凌辱。
6.3 行政人事部應根據《員工手冊》對犯規員工實施懲戒行動。
6.4 所有相關的懲戒措施行動必須以書面記錄并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保存。
6.5 如受罰員工對本公司懲戒措施及處理方法不滿, 可參照《懲戒投訴程序》提出上訴。
7.0 記錄:
7.1 相關懲戒記錄
8.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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