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RA驗廠之強迫性勞工和囚工管理的程序如下:
一、目的
禁止強迫性勞工行為,以加強社會責任,符合國家關于強迫勞動的當地法律,支持《國際玩具業協會商業行為守則》不容許使用強迫勞工的規定。
二、范圍
公司各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
三、定義
無
四、職責
各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禁止在懲罰和威脅下榨取勞工的利益和強迫員工工作。
五、程序
5.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員工必須以自愿為原則絕不允許有任何強迫性行為,不利用欺騙手段,引誘工人在本廠工作。不允許使用任何抵債勞工。
5.2凡是辦理員工入廠手續的人員,嚴格遵守招工規則,不充許任何人向新進廠員工索取入廠介紹費,同時公司招請工人一律不準收取押金、保證金或扣押其身份證和其它法定證明文件。
5.3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強迫他人工作或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工作。如確實因生產需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經員工或員工代表協商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
5.4在一切生產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持認真的態度詳細地為員工介紹產品生產工藝程序和產品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未介紹清楚上述內容而要求員工生產而導致產品不合格需返工時,不得以強迫手段延長工作時間作無償返工或打罵強迫員工從事所不能從事的活動等虐待性行為。
5.5保安人員和監督人員不得威迫或嚇唬工人。正常而言,在作業場地派駐保
人員是為了防止未經許可的人或車輛擅自進出作業場地,并防止作業場地內發生盜竊事件。不應利用保安人員限制員工的行動或強迫員工工作。
5.6 雇員只要提出合理期限通知,便可依期離職。雇員在離職日起碼有30天之前遞交的離職通知才是合理通知。
5.7禁止公司使用正在服刑囚工進行生產和將生產外包囚工的單位生產或到有使用囚工的廠商采購物料。
5.7.1采購在向供應商下達訂單前需對供應商發出調查其是否存在囚工并與其簽定關于此方面的協議。
六、參考
6.1《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附注
7.1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