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驗廠要求供應商必須確保代表BSCI成員直到最后生產階段的生產過程涉及的所有分包商都遵守BSCI《行為守則》。并由終端客戶BSCI會員進行授權后才可以進行驗廠,主要從公司證件數據、管理模式、員工福利以及作業場所、生產設施、消防設備、生活設施、環境衛生、廠房建設、飲食娛樂等各方面進行社會責任的審核,結果會以報告形式上傳到BSCI官網。
BSCI驗廠中國勞動法與BSCI標準工時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三十六條至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與14條在工時方面對BSCI的要求是,供應商公司應遵守可適用的國家法律與行業標準。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時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但不得固定超過 48小時,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 12小時。加班小時數應完全是個人自愿的,并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個雇員在連續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權休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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