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是一套適用于制藥、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簡要的說,GMP認證要求制藥、食品等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
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范通則
1 目的
食品GMP驗廠規范為食品工廠在制造、包裝及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建筑、設施、設備之設置以及衛生、制程及品質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條件之專業指引,并藉適當運用危害分析重點管制(HACCP)系統之原則,以防范在不衛生條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質劣化之環境下作業,并減少作業錯誤發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體系,以確保食品之安全衛生及穩定產品品質。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所有從事產制供人類消費,并經適當包裝之食品制造工廠。
本規范提供作為訂定各類專業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范專則之依據。
3 專門用詞定義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 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于食品之物質。 3.2.2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及外包裝材料。
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 及直接包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其材質應符合衛生法令規定。
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卷標、紙箱、 捆包材料等。
產品: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半成品:指任何成品制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后之制造過 程,可制成成品者。
最終半成品:指經過完整的制造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成品:指經過完整的制造過程并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易腐敗即食性成品:指以常溫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間短,且不須再經任何方式之處理或僅經簡單加熱,即可直接供 人食用之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態乳品、高水活性豆類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條粉條類等。
廠房:指用于食品之制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 建筑或設施。
制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料處理、加工調理及包裝等場所。
原料處理場:指從事原料之整理、準備、解凍、選別、清洗、修 整、分切、剝皮、去殼、去內臟、殺菁或撒鹽等處理作業之場所。
加工調理場:指從事切割、磨碎、混合、調配、整形、成型、烹 調及成分萃取、改進食品特性或保存性(如提油、淀粉分離、豆沙制造、乳化、凝固或發酵、殺菌、冷凍或干燥等)等處理作業之場所。
包裝室:指從事成品包裝之場所,包括內包裝室及外包裝室。
內包裝室:指從事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內包裝作業場所。
外包裝室:指從事未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之外包裝作業場 所。
內包裝材料之準備室:指不必經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 之內包裝材料,進行拆除外包裝或成型等之作業場所。
緩沖室: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經過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進入管制 作業區時,為避免管制作業區直接與外界相通,于入口處所設置之緩沖場所。
管制作業區:指清潔度要求較高,對人員與原材料之進出及防止有害 動物侵入等,須有嚴密管制之作業區域,包括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
清潔作業區:指內包裝室等清潔度要求最高之作業區域。
準清潔作業區:指加工調理場等清潔度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之作 業區域。
一般作業區:指原料倉庫、材料倉庫、外包裝室及成品倉庫等清潔度 要求次于管制作業區之作業區域。
非食品處理區:品管(檢驗)室、辦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廁所 等,非直接處理食品之區域。
清洗:指去除塵土、殘屑、污物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不良物質之處理作 業。
消毒:指以符合食品衛生之化學藥劑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殺滅有害微 生物,但不影響食品品質或其安全之適當處理作業。
食品級清潔劑:指直接使用于清潔食品設備、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之安全及衛生之物質。
外來雜物:指在制程中除原料之外,混入或附著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 內包裝材料之污物或令人厭惡,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衛生及安全性之物質。
有害動物:指會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傳染疾病之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 蟑螂、蚊、蠅、臭蟲、蚤、虱等。
有害微生物:指造成食品腐敗、品質劣化或危害公共衛生之微生物。
食品器具:指直接接觸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器械、工具或器皿。
食品接觸面:指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包括器具及與食品接觸 之設備表面。間接的食品接觸面,系指在正常作業情形下,由其流出之液體會與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觸面接觸之表面。
適當的:指在符合良好衛生作業下,為完成預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須的(措 施等)。
安全水分基準:指在預定之制造、貯存及運銷條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 生物生存之水分基準。一種食品之最高安全水分基準系以水活性(aw)為依據。若有足夠數據證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會助長有害微生物之生長,則此水活性可認為對該食品是安全的。
水活性:系食品中自由水之表示法,為該食品之水蒸汽壓除以在同溫度 下純水飽和水蒸汽壓所得之商。
高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低水活性成品: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批號:指表示「批」之特定文字、數字或符號等,可據以追溯每批之經 歷資料者,而「批」則以批號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時段或某一特定場所,所生產之特定數量之產品。
標示:指標示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級清潔劑之容器、包裝或說明 書上用以記載品名或說明之文字、圖畫或記號。
隔離:場所與場所之間以有形之手段予以隔開者。
區隔:較隔離廣義,包括有形及無形之區隔手段。作業場所之區隔可以 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方式予以達成者,如場所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采用密閉系統或其它有效方法。
4 廠區環境
工廠不得設置于易遭受污染之區域,否則應有嚴格之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廠區四周環境應容易隨時保持清潔,地面不得有嚴重積水、泥濘、污穢等有造成食品污染之虞者,以避免成為污染源。廠區之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綠化等,以防塵土飛揚并美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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