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mentMechanism,CBAM),也就是所謂的“碳關稅”。CBAM是指在實施國內嚴格氣候政策的基礎上,要求進口或出口的高碳產品繳納或退還相應的稅費或碳配額。
CBAM實施后,歐盟將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稅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CBAM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領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價格基本持平。
CBAM適用范圍將對標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以下簡稱ETS)中已納入的行業,自歐盟近期將航運業納入ETS后,ETS已覆蓋的行業包括:燃料的燃燒(電力)、煉油、鋼鐵、焦炭、金屬礦砂、鋁、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礦棉、石膏、造紙、部分化學品、溫室氣體的捕獲、民航、航運等。CBAM將首先涵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氣的進口(具體細分品類詳見ANNEXI&ANNEXII)
CBAM碳關稅正是其歐盟綠色新政中的一項關鍵法案,旨在減少進口商品與歐盟內相關商品之間的碳排放差距。該調節機制通過征收碳關稅,要求進口企業為其產品的碳排放量負責,以達到推動全球碳排放減排的目的。
根據CBAM,在碳關稅試運行階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進口商應在每季度末報告產品碳排放數據。在2026年至2034年這一時段,當進口產品生產地碳價格低于歐盟碳配額價格時,進口商需購買CBAM證書來補足二者之間的差價。而在購買CBAM證書時,根據歐盟要求,企業需報告產品相關信息。這些信息不僅包括產品碳排放足跡、在第三國已支付的碳價等與碳有關的內容,還包括產品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產品用途等產品自身信息。
在正式實施階段,只有獲得授權的CBAM申報人才可以將商品進口到歐盟(CBAM條例第4條)。根據CBAM條例第5條,授權的CBAM申報人如下:
如果進口商未設立在成員國:間接海關代表;
如果進口商設立在成員國:進口商,或根據協議選定的間接海關代表。
因此,如果進口商未設立在成員國且間接海關代表不具備授權的CBAM報關員身份,則相關CBAM商品不能在歐盟進口。
在正式實施階段,經授權的CBAM報關員將有義務購買并交出與進口CBAM商品中的總隱含排放量相對應的CBAM證書。經授權的CBAM申報人也有義務提交年度CBAM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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