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mentMechanism,CBAM),也就是所謂的“碳關稅”。CBAM是指在實施國內嚴格氣候政策的基礎上,要求進口或出口的高碳產品繳納或退還相應的稅費或碳配額。
CBAM實施后,歐盟將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稅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CBAM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領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價格基本持平。
CBAM適用范圍將對標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以下簡稱ETS)中已納入的行業,自歐盟近期將航運業納入ETS后,ETS已覆蓋的行業包括:燃料的燃燒(電力)、煉油、鋼鐵、焦炭、金屬礦砂、鋁、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礦棉、石膏、造紙、部分化學品、溫室氣體的捕獲、民航、航運等。CBAM將首先涵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氣的進口(具體細分品類詳見ANNEXI&ANNEXII)
CBAM碳關稅,即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是歐盟為應對氣候變化、防止碳泄漏而對進口的高碳產品額外征收的一種費用。
歐盟碳市場運行中存在免費配額“超發”問題,導致碳市場激勵減排作用受限。同時,歐盟擔心企業為避高碳價將生產遷出,以及低碳價地區產品沖擊其市場,即“碳泄漏”問題。所以實施CBAM,旨在讓進口產品碳排成本與歐盟本土產品相當,推動全球碳減排,提升歐盟產業競爭力,確立其在氣候變化領域規則制定的主導地位。
1.數據報告要求
直接排放:企業需核算原材料采購環節的直接碳排放,如鐵礦石開采過程中的燃料消耗。
間接排放:核算因采購原材料而產生的間接碳排放,如外購電力。
供應鏈追溯:若原材料(如鋼材、鋁錠)碳排放占比≥20%,需提供供應商核查數據,禁止使用缺省值。
2.核算方法
生命周期分析(LCA):核算應涵蓋原材料采購到產品交付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
實際排放量:基于實際測量或經認證的排放數據進行核算。
默認排放因子:當無法獲取實測值時,可使用默認值計算。
3.文件與證明要求
供應商文件:企業需保存供應商提供的詳細文件,如鐵礦石成分分析報告、開采過程能源消耗說明等。
獨立認證:若原產國已對產品征收碳價,進口商需提供經獨立認證的證明材料。
4.申報與核查
過渡期(2023-2025年):進口商需按季度提交產品碳排放數據。
正式實施(2026年起):進口商需按年提交經過驗證的報告,并購買CBAM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