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mentMechanism,CBAM),也就是所謂的“碳關稅”。CBAM是指在實施國內嚴格氣候政策的基礎上,要求進口或出口的高碳產品繳納或退還相應的稅費或碳配額。
CBAM實施后,歐盟將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稅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CBAM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領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價格基本持平。
CBAM適用范圍將對標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以下簡稱ETS)中已納入的行業,自歐盟近期將航運業納入ETS后,ETS已覆蓋的行業包括:燃料的燃燒(電力)、煉油、鋼鐵、焦炭、金屬礦砂、鋁、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礦棉、石膏、造紙、部分化學品、溫室氣體的捕獲、民航、航運等。CBAM將首先涵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氣的進口(具體細分品類詳見ANNEXI&ANNEXII)
碳關稅是指主權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主要針對進口產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如鋁、鋼鐵、水泥、玻璃制品等產品而進行的關稅稅收。
碳關稅是一個邊境措施,核心是產品的碳含量。碳關稅學名又稱碳邊境調節機制,英文簡稱CBAM,該機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產時會釋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這些商品進入歐盟關境時,需要向歐盟額外支付一筆款項,其數額與商品制造時釋放的溫室氣體數量相關。
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生效,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CBAM的實施分為過渡期和正式實施階段。根據CBAM的規定,CBAM過渡期在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進口商在CBAM項下的主要義務是按季度向CBAM主管機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1)該季度進口的每種CBAM涵蓋產品的數量;(2)根據CBAM附件四計算的內含碳排放量;(3)涵蓋產品在其原產國應當支付的碳價。報告提交的時間不應遲于每個季度結束后一個月。未能按時提交報告將面臨處罰。
CBAM法案將涵蓋直接排放和特定條件下的間接排放。根據CBAM的規定,直接排放是指,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加熱和冷卻生產產生的排放,間接排放指的是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電力產生的排放。CBAM附件一規定了CBAM適用的產品的CN編碼,附件二規定了目前僅考慮直接排放的貨物列表。根據CBAM附件二,對于法案涵蓋的鋼鐵、鋁產品和氫氣,目前僅考慮直接排放。
CBAM碳含量計算及申報范圍與ISO14067碳足跡不一樣。CBAM目前涵蓋范圍為生產階段排放,其中鋼鐵、鋁、電力、氫、特定條件下之間接排放、部分前驅物(precursors)、若干鋁中下游產品(如鋁制容器、鋁制管配件等)以及若干鋼鐵中下游產品(如螺釘和螺栓及相關產品)以直接排放為主;水泥與化肥產品則除了直接排放外,還須包含間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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