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5日,歐盟理事會投票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mentMechanism,CBAM),也就是所謂的“碳關稅”。CBAM是指在實施國內嚴格氣候政策的基礎上,要求進口或出口的高碳產品繳納或退還相應的稅費或碳配額。
CBAM實施后,歐盟將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稅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CBAM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領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價格基本持平。
CBAM適用范圍將對標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以下簡稱ETS)中已納入的行業,自歐盟近期將航運業納入ETS后,ETS已覆蓋的行業包括:燃料的燃燒(電力)、煉油、鋼鐵、焦炭、金屬礦砂、鋁、有色金屬、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礦棉、石膏、造紙、部分化學品、溫室氣體的捕獲、民航、航運等。CBAM將首先涵蓋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和氫氣的進口(具體細分品類詳見ANNEXI&ANNEXII)
CBAM是指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稱為碳邊境稅或碳關稅(carbonbordertax),是歐盟針對部分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稅費。簡單來說,就是通過CBAM對同量的碳排放在歐盟領域內外的價格差異進行調整,使歐盟內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價格基本持平。
按照CBAM過渡期的規則,即2023.10.1-2025.12.30期間的9個季度,進口商需要按照季度向歐盟官方機構報告進口商品的碳排放情況,首個報告期為2023年10-12月,需要在1月31日前向歐盟官方管理機構提交該報告期的CBAM進口產品碳排放數據和報告,以此類推,最后一期季度報告應當在2026年1月31日提交2025年度第四季度CBAM進口產品碳排放數據和報告。
2026年正式執行CBAM碳關稅后,進口方將按照年度進行CBAM數據報告填報,首次正式報告需要在2027年5月30日前,填報2026年度CBAM相關進口產品碳排放數據和報告,并將以此為依據向歐盟官方機構購買CBAM憑證支付碳關稅。
季度報告是在過渡期內對于進口商的要求,作為生產運營商在配合填報時對于同一種CBAM(具有相同的CNCode)的產品只需要每年度盤查一次碳排放數據。而此項數據也將作為接下來一年的相關產品碳排放數據作為進口方每季度的核算和填報依據。如果出現出口企業在不同季度增加了未經核查過的CBAM產品,則需要針對新的CBAM產品發起新的核查并報告。
因此在過渡期內,一般的生產運營商按照出口涉及到CBAM的產品進行3次年度核查即可,分別在2024年的1月份(針對2023年度和第四季度),2025年1月份(針對2024年度)和2026年1月份(針對2025年度)。如果在這期間增加了未經核查的CBAM產品出口則需要增加一次相關產品的數據盤查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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